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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对象按《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严格执行。
第三条  学院原则上根据学校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或推荐名额)组织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评审时兼顾我院各专业研究生在校人数的比例。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或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领导或辅导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发动、组织申报、组织初评、回复申诉和报送材料等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严格按《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执行,具体包括: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理想高远,情操高尚,情趣高雅;
4.综合素质高,能力强,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取得良好工作业绩者可优先考虑;
5.学习成绩优异,学术型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专业型研究生的公共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其他课程不低于60分,英语专业研究生过英语六级,中期考核合格;
6.科研能力突出,硕士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科研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2)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江大学;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有证书),且署名单位有长江大学;
7.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并在全国、全省或在某学科领域产生重大影响者(限研究生在读期间获得),可破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8.在校期间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再次申请时,以前申请所依据的条件不再发生效力;
9.在奖学金评审期间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
(1)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及纪律处分者;
(2)违反《长江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中关于学业及学术道德的规定,出现学术不端行为者;
(3)申报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者。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重点考察学生的学业成绩(评分比重30%)、科研能力(评分比重50%)、社会实践(评分比重10%)和道德品质(评分比重10%)等四个方面,按考核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利确定排名。即:
考核成绩=学业成绩30%+科研能力50%+社会实践10%+道德品质10%。
(1)学业成绩以量化考核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学业成绩=(∑学位课或公共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学位课或公共课总学分)×70%+(∑其他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其他课程的总学分)×30%。考试成绩中,五级记分制与百分制成绩换算标准为: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合格)=60分,不及格=50分。
(2)科研能力以量化考核为主,综合评议为辅的方式进行。
科研能力的量化方式按照长大校发【2013】223号文件中的《长江大学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细则》执行,《长江大学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细则》中未说明的科学研究成果,由评审委员会讨论议定。记科研分值的最高的分数定为基数100分,其他科研分值按照对应最高科研分值的比例进行折算。
(3)社会实践和道德品质由评审委员会综合评议确定,满分各100分。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研究生个人自主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院公示上报的流程进行。具体如下:
1.个人申请
研究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和参评的支撑材料,相关材料提交规定如下: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文档两份,电子文档一份)。
(2)研究生期间科研论文及专著原件(评审后退还),科研论文全文及期刊封面目录、专著的封面目录封底及内容摘要复印件2份。
(3)加盖研究生培养办印章的成绩单复印件2份。
(4)研究生期间获得荣誉证书原件(评审后退还),荣誉证书复印件2份。
(5)研究生期间参加重大社会实践活动的证明材料原件(评审后退还)。
(6)其它相关支撑材料。
2.学院初评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本院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学生组织专题答辩。申请人主要围绕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社会实践、道德品质等方面进行陈述和答辩。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综合表现,评议并投票确定初选名单。初选名单要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时将相关资料汇总并上报研究生院。
第八条  未尽事宜按《长江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学校通知和学院评审委员会评议结果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至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